重庆农村低保户享受哪些医疗补助政策
我市当前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医保方面有以下优惠政策:
1、享受参保资助,资助标准为:对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享受普通疾病医疗救助,资助标准为: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
3、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助标准为: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60%。重点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
重庆居民医对低收入人群保补助范围
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提出对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一、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100%给予全额资助: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
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
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确保区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保持在70%左右:
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各区县医疗救助资金解决。
在大病保险保障能力上,在过渡期内,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维持在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三、特困人员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低收入人口不低于60%。
对象: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
资助标准: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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